1、您确认,在接受本服务之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2、您同意,本公司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在本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3、您声明,在同意接受本服务时,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并已取得接受本协议的充分授权(如有),本协议内容不受您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排斥。不具备前述条件的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4、您确认,本协议的确定和履行适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管规定,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银联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行为视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造成本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您受理银行卡交易的权利,或提出终止意向。本公司有权拒绝未按此约定及操作流程的任何交易,并对您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完全追索权。您对可疑的用卡行为,卡片有婉拒受理的权利。
1、本公司向您提供POS受理终端并及时进行POS受理终端的维护。
2、本公司及时向您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交易投诉、查询、查复、差错处理及调账等服务。
4、本公司为您提供受理银行卡交易的资金结算服务。
5、您确认,本公司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对支付产品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并暂停向您提供支付服务,但应提前7天告知您,并预告恢复日期。
1、您承诺您向本公司提供的您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等均真实、合法、有效,您独立承担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在合作期内,您应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您独自承担,本公司对此保留终止为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权利。
2、您保证您的经营活动和范围的合法性,保证不从事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侵害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任何活动。因违反上述内容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您自行承担责任。
3、您内部需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对终端的日常管理,以控制内部操作风险,防范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损失。
4、您不得将终端用于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随意挪用至非本协议约定营业地点;不得将其他商户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不得使用设备虚构交易为客户提取现金,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均应由您承担。
5、您应在确认下列情况之后,才可接受银行卡付款: (1)银行卡完好无损,卡背面的签名栏无任何形式的涂改或损坏;该卡面激光防伪图标没有破损或模糊。 (2)银行卡必须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终端进行交易。
6、您的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需要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如发现卡片有伪造痕迹或其他任何疑问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核对无误后,请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确认交易金额并签字,收银人员须仔细核对签购单上持卡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您未按照要求执行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7、您应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一致,并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的签购单及相关凭证至少24个月以上,如因保管不当或丢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签购单及消费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您不得将签购单据用于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8、您受理银行卡时,未按照规定受理银行卡、发生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违规操作行为的,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您(包括您员工,其合作机构及其雇员等)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存储、采集、截取、盗用消费者或用户(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不得代消费者、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提交订单或发送任何指令,否则您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本公司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10、您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本公司主动报告,由本公司协助您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本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您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行卡需要、用固定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由本公司书面审批通过。
11、您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下列银行卡交易: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 (2)您为第三方进行的交易。 (3)交易内容与签购单标示的内容不相符。 (4)无真实商品标的或服务标的的交易。 (5)附加在交易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12、在任何情况下,您不得向持卡人提供现金,否则,本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13、持卡人或发卡机构、转接机构对刷卡交易有异议导致本公司向发卡行请款或提出裁决时,您应当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提供签购单并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14、未经本公司书面允许,您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受理银行卡业务的消费、退货等交易是您与持卡人或者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公司仅为确定银行卡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并协助您实现交易的合作方,不承担甲乙双方约定之外的任何经济纠纷的责任。
15、本公司对于您联机、脱机、手工传送的成功退货交易视为您不可撤销的委托付款,所产生的风险由您承担。
16、持卡人或发卡机构、转接机构对刷卡交易有异议导致退单,本公司向发卡行请款或提出裁决时有权要求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复,并保留追究您承担责任的权利。
17、本公司在发生退单或您出现违法、风险交易可能时,本公司有权暂缓结算交易款项。
18、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正常交易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转嫁或者变相转嫁刷卡佣金或者以此为由降低持卡人享受您当期的优惠折扣服务,或者以其它优惠措施和理由引导持卡人使用非银行卡的方式进行结算。
1、双方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2、交易手续费计算方式为:交易额乘以交易费率。
3、银行卡交易成功以POS终端显示屏显示“交易成功”并且成功打印出交易凭条,并由持卡人签字确认为准。
4、本公司应在收到清算凭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您交易净金额(已扣除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划拨至您指定账户中,清算数据以转接机构或发卡机构的交易电子数据为准。
5、您对于本公司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超过30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本公司入账处理的认可。
6、持卡人或发卡机构、转接机构对刷卡交易有异议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您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持卡人原始交易的有效签购单。若您未能按时回复、提交或提交无效签购单而造成发卡机构退单的,本公司有权拒付并从您后续交易金额中抵扣相应款项或提出追索,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您承担。
7、持卡人对刷卡交易有异议或发生差错时,可通过您或持卡人的发卡机构向本公司查询、投诉,各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受理查询投诉。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交易的差错处理。
8、本协议适用于持卡消费者在您使用联网人民币银行卡/储值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每一笔交易,有关方发生交易投诉、差错和纠纷时,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和执行转接机构或发卡行的处理结果。若仍有争议,可经由中国银联及其入网成员机构共同组成的“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裁定后执行。
9、对于因转接机构或发卡机构系统等原因而导致的错误入账,您有义务配合调查并返还相应款项,本公司有权暂缓支付交易款项,并有权追讨已支付的交易款项。
10、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公司有权在其后与您间产生的交易款项中将有关款项扣回,并有告知您的义务: (1)本公司发现您受理银行卡时在签购单上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与背面预留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错误交易。 (2)签购单上的重要信息(如日期、金额、签名)有涂改。 (3)签购单项目不准确,或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的确认。 (4)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5)您不能向本公司提供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 (6)您不能或不能按时对本公司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7)您不能或不能按时对本公司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接受本公司调账要求。 (8)任何非本公司原因导致退单。 (9)签购单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1、由于任何原因导致退单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自行选择向您或持卡人进行追偿,如本公司选择向持卡人进行追偿,您应当协助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本公司的追偿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1、您在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在本公司提供的终端上操作,您不得使用其他未经过本公司许可的设备读取银行卡信息,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维护终端、设备或系统设置和数据。
2、您应对本公司有关数据、经营状况方面的信息及本协议的内容对第三方保密,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提供的除外。除按前述约定提供相关信息外,如需向其它任何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的,应事先得到本公司的许可,并明确使用范围、时间和内容。这里的“信息”是指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方式存在的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技术方案、操作手册等资料。
3、为避免持卡人进行的欺诈交易为双方带来的损失,您应对下列异常交易情况特别注意,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1)卡面凸印卡号有更改痕迹,或终端机具显示卡号与凸印卡号不符。 (2)持卡人未经选择即购买高价值或者易变现商品。 (3)持卡人购买多件同一类或同一规格商品。 (4)持卡人不清楚本卡余额或可用信用额度、密码等,反复要求试刷卡。 (5)持卡人以金额不足为由,反复要求试刷不同银行卡。 (6)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银行卡背面预留的签名不一致,或者要求对照银行卡进行签名。
4、您有套现或有套现嫌疑、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伪造交易、洗钱、虚假入网申请、侧录、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银行或司法机构强制解约、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已破产、套用MCC码等行为的,本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无须事先通知您,并延缓向您进行资金清算,将相关情况报备给司法机关或人民银行,并且本公司有权向您追偿因上述行为给持卡人或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您前述行为导致本公司对既往交易少收取手续费的,本公司有权以既往交易实际应收取手续费双倍的标准向您收取惩罚性手续费。本公司有权直接从您应收交易净金额中扣除前述损失赔偿及惩罚性手续费,并保留进一步向您追偿的权利。
5、本公司有权为保障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安全对相关交易采用监控、可疑跟踪等电子技术手段。
6、您有义务配合本公司、银行及司法机关(仅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打击银行卡犯罪。
7、甲乙双方均应建立详细的内部保密制度,并提供培训、检查等方式确保银行卡交易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限制数据访问权限并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换终端的使用密码。
8、下列信息不在保密信息范围内: (1)协议范围外来自其它渠道的信息。 (2)签约前双方各自拥有的信息。 (3)在双方履行相关约定中所取得的非保密信息。
9、如有交易数据被非法取得或外泄事件发生,您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本公司,并采取措施配合本公司减少损失。
10、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拒绝为您提供银行卡交易服务,并在本公司发出解约通知时与您强制解约: (1)未按约定流程进行银行卡业务受理操作,造成损失或经两次书面通知无效。 (2)使用虚假伪冒信息进行银行卡业务受理业务申请、违规套现或洗单、虚假交易等。 (3)未经本公司或持卡人允许,泄露持卡人交易账号或其它交易信息。 (4)利用设备进行欺诈活动,如盗录磁条信息、非法改装银行卡电子设备等。 (5)经营不善,已破产、停业或倒闭。 (6)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 (7)因自身行为严重影响本公司声誉或给本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内部人员作案或者与外部人员联合作案。 (9)其它本公司认为将为本公司带来风险的状况。
11、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本公司对协议终止前的所有交易仍有查询和追索权。
1、本服务有效期为1年,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若双方均无异议,本服务自动续展一年,且您应在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供更新年检的各项证照,若任何一方拒绝续展,应在本服务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2、您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如下变更事项,如因您原因,本公司未收到变更通知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您需承担相关责任: (1)名称、负责人、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事项的变更。 (2)所有权结构变更、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有重大变动。出现这种变更,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选择是否终止本协议。
3、如您在签订、履行本合同时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愿以个人全部财产向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双方如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本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管规定。本协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冲突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对于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的变更,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6、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中止、终止本协议,以及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如因您违反本协议条款而造成的损失(风险)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完全追索权。
7、您声明:本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此做了说明,您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与义务。
8、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协议条款拥有最终解释权。